世界快资讯丨交城检察: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时间:2023-01-20 16:15:02

轻微刑事案件

赔偿保证金制度


(资料图片)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另一方面,被害人提出明显高出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导致无法达成和解,满足不了对方诉求导致发生恶性事件,诸如此类事件比比皆是,如何深入妥善地解决成了衡量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丈量尺。

近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寻衅滋事案件中,积极探索并积极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在犯罪嫌疑人家属欲积极赔偿的基础上,有效解决了双方在赔偿金给付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难题。该案是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继出台《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后,首次成功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的不批准逮捕案件。

案情概况

2022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花某某、白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排队拉煤一事发生口角,武某某、花某某、白某某三人将杨某某从车内拽出后进行殴打,致杨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杨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办案过程

受理此案后,党组成员、第一检察部主任、承办检察官雷强审查案卷后,认为该案系临时起意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询问双方家属后又发现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与白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尚在年幼仍需要人照顾的二个孩子,武某某父亲双目失明,其母亲又刚做过大手术,因触犯法律导致家庭关系既紧张又困难。承办检察官立足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的办案理念,开展了多次释法说理及调解,但面对被害人杨某某家属索要的赔偿金远远超出了武某某其家属的赔偿能力,调解工作一度陷入了僵局。

经过对案情的综合分析及法律条文的细致研判,雷强认为对武某某与白某某二人同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不利于社会稳定团结。结合在2022年4月,由本院牵头,与县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及司法局联合出台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雷强迅速召集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捕”与“不捕”集体研判,经研讨认为:该案系因口角斗气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属轻微刑事案件。武某某、白某某、花某某三人系自首、认罪认罚且武某某家属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白某某(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家属详细介绍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其家属表示愿意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账户,并将继续与被害人协商,争取获得谅解。

下一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行,加强对《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实施方法(试行)》适用的宣传,积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示范的交城样本。

“作为一项有益尝试,将赔偿保证金制度成功运用于司法办案实践,生动诠释了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对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也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一种拓展。”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小军说道。

什么是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的办案制度。来源丨交城检察

关键词: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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